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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方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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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方面政策》

编号: GK007               类别:人力资源           方式:内训课、公开课
时间: 待定1               地点:待定
课长: 2天                 讲师:李老师
对象: 企业中基层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从业者
收益: 全面了解社会保险法相关过程的法律风险;理解与社会保险法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培养预测、分析社会保险法相关风险的思维;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
备注: 课程大纲仅供参考,我们会根据您的需求特点,进一步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培训大纲。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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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第一节: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或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外省或外市户口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否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本省或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单位和职工怎样分担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多少记入统筹基金?多少记入个人帐户?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否提前支取?如何计息?可否继承?达到退体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否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5、基本养老金由哪些项目构成?根据哪些因素确定和调整?基本养老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如何处理?

6、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怎么办?可否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或一次性缴足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本省或本市户口与外省或外市户口有何不同?

7、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如何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办理缴费程序如何?

8、没有能力一次性缴费或者想回原籍继续缴费的,可否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的,其遗属或本人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死亡职工遗属的范围如何确定?

10、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否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统筹基金如何转移?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和支付?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和继续缴费地?

11、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有何特殊规定?

12、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两种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费用分担、养老保险金构成、养老保险待遇等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何不同?

13、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可否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此类参保人应当在何地继续缴费?

14、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广东省户籍人员可否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15、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广东省户籍人员,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否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或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单位和职工怎样分担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多少记入统筹基金?多少记入个人帐户?

3、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两种制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费用分担、待遇标准等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何不同?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与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何不同?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否继续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5、哪些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哪些由本人或第三人支付?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或报销?

6、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否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否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8、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有何特殊规定?


第三节:关于失业保险

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或可以参加失业保险?

2、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单位和职工怎样分担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哪些情形?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规定和计算?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可否累计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谁支付?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享受什么待遇?所需资金由谁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能否同时享受上述三项待遇?

6、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从何时起算?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有何法定义务?

7、失业人员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8、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否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如何计算?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和划转?


第四节:关于生育保险

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或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2、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职工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职工未就业配偶可否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及生育医疗费用由哪些项目构成?所需资金由谁支付?

4、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是什么?生育津贴如何计发?所需资金由谁支付?


第五节:工伤保险条例

1、*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原条例内容进行了哪些重要修改?

2、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或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3、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如何确定?职工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4、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哪些费用由本人支付?

5、哪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哪种情形视同工伤?哪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可否认定为工伤?如何确认醉酒标准?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非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如何确认“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7、职工上班期间在单位洗手间不慎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8、职工被单位派到单位租赁的场所(柜台)工作,职工非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场所(柜台)出租单位组织的球赛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9、高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单位应当如何防范和处理类似事故?

10、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伤害事可否认定为工伤?退休返聘人员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否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11、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他人蓄意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

12、非法用工单位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由谁承担工伤待遇给付义务?

13、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但社保机构尚未扣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待遇应当由谁支付?

1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当在多长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如何支付?

1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自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必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签字、盖章)?

17、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18、工伤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个伤残等级?哪级最重?哪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个等级?

19、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有时间限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供哪些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0、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能否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向哪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何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1、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支付?由谁支付?停工留薪期与医疗终结期是否相同?由谁确认?一般多长?最长多长?

2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未派人护理的,是否需要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支付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2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可否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由谁支付相关待遇?


第六节:公积金缴纳,否则违法!

1、社保之后,还有住房公积金追缴

2、社保之后,还有住房公积金追缴,历史原罪没人躲得过

3、企业职工主张单位补缴15年住房公积金

4、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通知书

6、拒缴公积金员工投诉至管理部门 法院:拒缴违法

7、不缴住房公积金,将列入“黑名单”

8、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9、公积金诉讼呈“井喷”态势 九成企业被判败诉

10.追缴238.49万!青岛公积金行政执法惠及241名职工

11、“追缴住房公积金系列”之— 缴费金额

12、“追缴住房公积金系列”之— 约定效力

13、“追缴住房公积金系列”之— 维权程序

14、“追缴住房公积金系列”之— 追缴时效


第七节:企业年金

1、企业年金与社保的关系、企业年金是否强制建立?建立条件是什么?如何建立?

2、企业年金的缴费、成本、计税及提取规则

3、员工离职要求一次性提取年金是否应获支持?

4、补缴年金争议是否属劳动争议范畴?

5、擅自停缴企业年金是否合法?修改年金办法是否适用离职员工?


课程背景:经过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已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它的颁布实施及《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相关社保政策的出台对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及用工成本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对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又有哪些重要保障?主办单位特邀知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专家梁硕南老师为参会人员全新解读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剖析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通过*社保典型案例,指出企业社保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传授预防及应对社保风险、社保争议的方法和技巧,减少企业社保管理成本。

手机号码:15504488610                     联系邮箱:3205025031@qq.com                    联系电话:0431-85631925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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